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2019年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貫徹落實《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粵府辦〔2017〕19號),上收一批區縣空氣自動監測站監測事權,組建了省控空氣自動監測網,實現了統一數據聯網、統一質量管理。為規范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及運行管理,嚴格防范人為干擾,保障監測數據“真、準、全”,參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號),我廳編制了《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35號)
(二)《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粵辦發〔2018〕45號)
(三)《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粵府辦〔2017〕19號)
(四)《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
(五)《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號)
(六)《關于做好廣東省空氣質量評價監測網絡站點社會化運維交接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19〕14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管理辦法》包括7部分共32條。
第一部分為總則。共5條,包括《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省控氣站的定義、事權和經費保障。明確了本辦法適用于省控氣站,同時明確了本辦法對國控氣站和市控氣站的適用情況。
第二部分為職責分工。共2條,明確了各方職責。省級職責包括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駐市監測機構的職責;市縣職責包括市、縣(市、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的職責。
第三部分為站房建設。共2條,明確了站房建設在基礎保障、安全防護、防干擾等方面的要求,站房維護維修要求、標牌要求等內容。
第四部分為運行管理。共9條,包括點位管理、設備管理、運維機構管理、人員出入管理、停運管理、質量管理等內容。明確點位調整的程序、條件、申請材料,點位停運的條件和備機監測要求,強調建立運維保障情況通報機制。
第五部分為數據采集與審核。共5條,包括數據平臺與共享、數據采集、審核要求、審核過程、數據申訴等內容。明確省、市、縣三級同步共享監測數據。
第六部分為預防干擾管理。共7條,包括部門聯動、視頻監控、人工巡檢等防范措施內容,人為干擾情況的報告流程、不同干擾情形的調查處理主體以及責任追究等措施內容。
第七部分為附則。共2條,包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